银监会指出,《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和相关风险监管要求,为汽车金融公司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不能满足汽车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修订形成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基于风险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投资者提出更高要求,加强股东对公司的支持,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取消定期存款期限。增加风险管理要求,新增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配件融资纳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配件融资。允许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购置、维修设备购置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增加了新的要求,重点围绕股权管理、“三会一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海外子公司,为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中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的限制。
此外,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征求意见稿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追加融资。追加融资金额不超过追加产品总售价的80%,总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追加融资金额不超过总售价的70%。允许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购置、维修设备购置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明确了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售后回租模式可以解决长期以来融资租赁车辆在直接租赁模式下无法异地上牌的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以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租赁物必须是承租人真实所有,不得低价或高价购买。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银监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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